(2016)鄂0103民初7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云英与陶和平、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英,陶和平,余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348号原告:刘云英,女,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黄克乾,湖北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陶和平,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余建华,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英与被告陶和平、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英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刘云英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 靖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秀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