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7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云英与陶和平、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英,陶和平,余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348号原告:刘云英,女,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黄克乾,湖北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陶和平,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余建华,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英与被告陶和平、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英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刘云英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 靖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秀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