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自来、梁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自来,梁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790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被执行人:梁自来,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梁好,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法院城关法庭移交的的陈剑安诉梁自来、梁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交案件受理费200元。经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梁自来、梁好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培忠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