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喜庆、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庆,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喜庆,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马飞,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喜庆与被执行人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特3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4执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国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