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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喜庆、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庆,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喜庆,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马飞,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喜庆与被执行人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特3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4执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国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