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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永莉与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莉,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19号原告:张永莉,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D-12B段。法定代表人:陈树杰,总经理。原告张永莉与被告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张永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永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永莉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