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银珍、冯香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银珍,冯香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袁银珍,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冯香岚,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袁银珍与被执行人冯香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6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银珍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香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冯香岚目前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银珍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