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宇超与刘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宇超,刘训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543号原告:邵宇超,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刘训涛,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原告邵宇超诉被告刘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宇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宇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炎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