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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与胥杰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胥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胥杰文,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XX与胥杰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