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中会与杜彦宾、阮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会,杜彦宾,阮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89号申请人孙中会,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彦宾,又名杜艳宾,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阮清全,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孙中会申请执行杜彦宾、阮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中会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彦宾、阮清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彦宾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440元;被执行人阮清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杜彦宾给付申请人现金23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到底,申请人同意结案。被执行人阮清全结算执行费44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辉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