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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有朋、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有朋,有某,徐勤坤,贠法珍,石怀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联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辽源市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有朋,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有某。申请执行人徐勤坤,男,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申请执行人贠法珍,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被执行人石怀龙,男,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联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池北区。法定代表人丛连国被执行人辽源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267号。法定代表人于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朋、有某、徐勤坤、贠法珍与被执行人石怀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联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辽源市联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怀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联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辽源市联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