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晓坤与叶永新、张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坤,叶永新,张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晓坤,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叶永新,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一平,女,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魏晓坤与叶永新、张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永新、张一平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晓坤借款本金219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57元。2017年7月13日,本院以(2017)川0321执46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张一平养老金收入8800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晓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一平每月有养老金收入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张一平的养老金收入355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