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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毅、王金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王金秀,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王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金秀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