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守祥、邢万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守祥,邢万香,王艳丽,唐某1,唐某2,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唐守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邢万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某1。申请执行人唐某2。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坤,经理。被执行人颜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守祥、邢万香、王艳丽、唐某1、唐某2与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颜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