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雅斯豪印刷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双利印刷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晋江市雅斯豪印刷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双利印刷材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808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20513584。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远,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驭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晋江市雅斯豪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3614632N。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鹏头村。法定代表人:丁劲棕。被告:晋江市陈埭双利印刷材料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汾江东路*号。经营者:赖旺明。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雅斯豪印刷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双利印刷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梦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