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保与被告李向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保,李向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771号原告:李德保,男,193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李向前,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保与被告李向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保撤回对被告李向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2元,由李德保负担。审 判 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巧玲书 记 员 毕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