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艺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胡艺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26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云。被执行人胡艺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成都和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艺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艺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艺川在农业银行荣昌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465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