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邑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邑县分公司,马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邑县分公司负责人:范洪敏,总经理。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中段路东。被执行人:马传贵,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张文波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邑县分公司、马传贵侵权责任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邑县分公司银行存款13623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马传贵银行存款29689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