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许艳杰、许艳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许艳杰,许艳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70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被告:许艳杰,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881203282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安发村。被告:许艳宾,女,1987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870202282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安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艳杰、许艳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45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14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 革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王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炳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