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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顾佃春与朱红军、王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佃春,朱红军,王康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1民初2056号原告:顾佃春,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圆,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军,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王康盛,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顾佃春与被告朱红军、王康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佃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偿付其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中尚欠的本息11493元,2017年3月6日后的利息仍按月息1.5%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红军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10000元,此款于2017年9月1日前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期履行,则给付原告借款本息15000元。二、被告王康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张文书人民陪审员  魏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勋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