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451号申请人: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号*幢*层研发大楼。法定代表人:熊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栋*层*室。法定代表人:曹剑昊。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号综合楼***层。负责人:胡书钦。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