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薛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薛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05号申请人薛某,女。被执行人薛某某,女。被执行人雷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某某、雷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薛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7760元。但被执行人薛某某、雷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某某名下所有的房产和被执行人薛某某名下所有的房产。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财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