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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淑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梅,刘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淑梅,女,汉族,1956年10月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刘耀,男,汉族,1942年9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东苑小区**栋***室号。张淑梅申请执行刘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耀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刘耀支付申请执行人219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70元,执行费3515元。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刘耀工资收入476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张淑梅已领取上述案件款。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张淑梅以被执行人刘耀工资被本院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