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笑与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姜婷婷,姜寿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81号之二原告李笑,女,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姜婷婷,女,汉族,21岁,住庆云县。被告姜寿通,男,汉族,住庆云县。原告李笑与被告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拟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