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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笑与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姜婷婷,姜寿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81号之二原告李笑,女,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姜婷婷,女,汉族,21岁,住庆云县。被告姜寿通,男,汉族,住庆云县。原告李笑与被告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拟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