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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79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土保,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诉讼。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