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6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德和与被申请人郭秀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68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邱德和,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明,男,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秀玲,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邱德和与被申请人郭秀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辽0204民初26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郭秀玲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号房屋的产籍,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查封申请人邱德和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号房屋的产籍,期限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邱德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德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秀玲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号房屋产籍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邱德和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号房屋产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子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