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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连与龙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龙永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52号原告:杨连,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玲,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永其,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杨连与被告龙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