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连与龙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龙永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52号原告:杨连,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玲,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永其,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杨连与被告龙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