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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茨坪、井冈山市蔬菜水产产销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茨坪,井冈山市蔬菜水产产销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茨坪,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蔬菜水产产销总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茨坪新市场路附1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608810100006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8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井冈山市蔬菜水产产销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637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