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红英与武中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英,武中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71号申请人:陈红英,女,1977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中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苏,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红英与被申请人武中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申请人陈红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红英撤回申请。审判长 蒙 瑞审判员 尚晓茜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和云书记员 郑海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