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郭某霞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霞,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霞。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霞诉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