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6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肥东木上良品内衣店二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肥东木上良品内衣店二店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201号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狮石厦山塘尾。法定代表人:郑耀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亮,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肥东木上良品内衣店二店,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工会巷。经营者:于彪,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东木上良品内衣店二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0元,由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丽丽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石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