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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衡阳市雁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1日,因盗窃和吸食毒品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以南检公诉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邓某某以盗窃罪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鹏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和药品治病,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六次来到衡南县云集镇、三塘镇、车江镇实施盗窃,共盗六辆摩托车,共价值163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三塘镇衡祁西路碧贵一号酒楼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酒楼门口边的一辆红色本田王牌女式摩托车通过撬锁搭线的方式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该摩托车以360元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80元。2、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康悦足浴养生馆处,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门口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通过接线的方式启动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在过了衡南县车江镇的路边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路人。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3、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云集镇楠天花苑小区内,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小区1栋居民楼楼下的一辆红色富先达牌女式摩托车通过接线的方式启动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在过了衡南县车江镇的路边将该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路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4、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云集镇云集汽车站旁边的韵达快递公司处,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边某某停放在该公司后门处一辆红色嘉陵牌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在过了衡南县车江镇的路边将该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路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40元。5、2017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车江镇古城王村巷子口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通过套锁的方式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衡阳市雁峰区周利华所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6、2017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车江镇S214线D区22栋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蓝色麟龙牌女式摩托车推行至附近的地下车库。被告人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起子撬锁搭线时,被被害人何某某发现。之后,被害人何某某报警,被告人邓某某跳进车库边的河里企图逃跑,但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等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因为身患艾滋病、肝病、肺结核病,要钱治病,又没有经济来源,所以盗窃,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和药品治病,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六次来到衡南县云集镇、三塘镇、车江镇实施盗窃,共盗六辆摩托车,价值163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三塘镇衡祁西路碧贵一号酒楼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酒楼门口边的一辆红色本田王牌女式摩托车通过撬锁搭线的方式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该摩托车以360元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80元。2、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康悦足浴养生馆处,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门口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通过接线的方式启动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在过了衡南县车江镇的路边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路人。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3、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云集镇楠天花苑小区内,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小区1栋居民楼楼下的一辆红色富先达牌女式摩托车通过接线的方式启动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在过了衡南县车江镇的路边将该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路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4、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云集镇云集汽车站旁边的韵达快递公司处,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边某某停放在该公司后门处一辆红色嘉陵牌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在过了衡南县车江镇的路边将该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路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40元。5、2017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车江镇古城王村巷子口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通过套锁的方式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衡阳市雁峰区周利华所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6、2017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衡南县车江镇S214线D区22栋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蓝色麟龙牌女式摩托车推行至附近的地下车库。被告人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起子撬锁搭线时,被被害人何某某发现。之后,被害人何某某报警,被告人邓某某跳进车库边的河里企图逃跑,但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进过说明、机动车登记表、疾病检测报告等书证,证明案件的由来、被告人到案的情况、所盗财物情况、被告人身患艾滋病等;2、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情况;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全案的发生、发展的情况;4、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六次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系未遂,比较既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有为吸食毒品筹资的因素,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审 判 员  陈三平人民陪审员  陈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