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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和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和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956号原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一般代理),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一般代理),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汉市和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和兴镇国防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甯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和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怡静审 判 员  蒋成刚人民陪审员  伍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