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民生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民生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民生,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7年4月2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告人董民生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董民生在洛南县寺耳镇XX村XX组北沟祭坟时,焚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其当即进行扑救未果,遂找到村委会副主任许某,并告知许某其上坟不慎引起火灾,请求组织村民上山扑救。后经村组干部、村民及被告人董民生尽力扑救,火灾于当日下午17时许被扑灭。经洛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王某、高某等人鉴定,本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2.64公顷(折合189.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52.54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民生主动向村组干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人许某经济损失7000元、被害人程某1、程某2经济损失各1000元,三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董民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及到案经过、洛南县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林权证复印件、三被害人出具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洛南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洛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王某、高某出具的森林火灾现场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1、张某2、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董民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民生上坟焚烧纸钱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其失火行为所造成的过火有林地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董民生所犯的失火罪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董民生自动向基层组织负责人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民生犯失火罪的事实及其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民生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被告人董民生在案发后能积极救火,防止危害后果蔓延,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民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