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2年12月15日,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9年1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张某1申请执行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