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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2年12月15日,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9年1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张某1申请执行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