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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燕敏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敏,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836号原告:朱燕敏,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XX,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燕敏与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燕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燕敏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XX、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燕敏撤回对被告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燕敏负担。审判员  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