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厉昌旭与威海伟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文,孟凡杰,相启科,韩景惠,郭金屯,黄金泽,范荣富,薛大红,厉昌旭,威海伟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文,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石岛镇。申请执行人孟凡杰,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驹县柳山镇孟家庄村21号。申请执行人相启科,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家皂公寓。申请执行人韩景惠,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申请执行人郭金屯,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申请执行人黄金泽,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申请执行人范荣富,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申请执行人薛大红,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桃园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内。申请执行人厉昌旭,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蓬莱花园3号602室。被执行人威海伟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桃园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靳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文、孟凡杰、相启科、韩景惠、郭金屯、黄金泽、范荣富、薛大红、厉昌旭与被执行人威海伟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445号、第469号仲裁调解书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威海伟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靳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含执行费***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445号、第46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共***元,由被执行人威海伟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