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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和凤与谢会兰、谢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和凤,谢会兰,谢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3363号原告:郭和凤,女,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会兰,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号亮,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利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星,武安市民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和凤与被告谢会兰、谢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郭和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和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郭和凤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