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和凤与谢会兰、谢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和凤,谢会兰,谢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3363号原告:郭和凤,女,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会兰,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号亮,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利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星,武安市民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和凤与被告谢会兰、谢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郭和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和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郭和凤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