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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65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毅,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本科文化,金盛天华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三部经理,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毅即日交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毅存款人民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若干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