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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998-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微品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微品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998-9000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1号楼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7051R。法定代表人:张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昌丽。被告:杭州微品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支二路2幢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112568719。法定代表人:蔡春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微品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315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三案共计人民币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