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道林与被告张志江、李银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道林,张志江,李银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13号之一原告:孙道林,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告:张志江,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李银慧,女,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道林与被告张志江、李银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道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欲私下调解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道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孙道林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