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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道林与被告张志江、李银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道林,张志江,李银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13号之一原告:孙道林,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告:张志江,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李银慧,女,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道林与被告张志江、李银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道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欲私下调解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道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孙道林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