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民终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华洋新村门面房54区2丘101号)。法定代表人:吴松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王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还王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