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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有光与田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光,田庆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895号原告:王有光,男,1976年10月5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被告:田庆华,男,1967年9月2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有光诉被告田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有光于当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有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王有光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