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有光与田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光,田庆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895号原告:王有光,男,1976年10月5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被告:田庆华,男,1967年9月2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有光诉被告田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有光于当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有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王有光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