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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竹,杨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彩红、高嘉华,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建竹,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杨亚龙,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竹、杨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