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567号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邵世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倪旭林与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旭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旭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旭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倪旭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