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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光珍与杨万荣、李洋身体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珍,杨万荣,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珍,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杨万荣,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李洋,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珍与被执行人杨万荣、李洋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现杨万荣、李洋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策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