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光珍与杨万荣、李洋身体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珍,杨万荣,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珍,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杨万荣,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李洋,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珍与被执行人杨万荣、李洋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现杨万荣、李洋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策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