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9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龚书与蒋开琼、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书,蒋开琼,杨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918号申请人:龚书,女,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蒋开琼,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区。被申请人:杨继红,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区。原告龚书诉被告蒋开琼、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龚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蒋开琼、杨继红2 296 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龚书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载明,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龚书所提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蒋开琼、杨继红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 296 000元的范围以内进行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