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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寿康与被执行人杨恒毅、李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康,杨恒毅,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寿康,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杨恒毅,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李平,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寿康与杨恒毅、李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