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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宗亭与被告耿淳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亭,耿淳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047号原告:宗亭,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淳厚,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抒豪,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宗亭与被告耿淳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陶抒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耿淳厚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整,并支付8个月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每月2%计算,即9600元),交通费3000元,上述款项共计7411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被告耿淳厚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2016年12月31日还清。但是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耿淳厚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借款本金实际只有23000元,利息部分愿意在本金23000元的基础上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对于交通费,原告方也不认可。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确定。原告宗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收条、银行取款流水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陶抒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结合原告宗亭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2月12日,被告耿淳厚向原告宗亭借款60000元。原告宗亭于当日在平安银行户部街支行取款60000元,宗亭当着周晶面将钱款交给耿淳厚。被告耿淳厚在原告银行取款流水单上签名,并写上“如实已收”,同时向原告宗亭出具借条。借条写明,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好友宗亭借款陆万元整(60000.00),定于2016年12月31日全额归还,利息为银行贷款的八倍。如逾期还款,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保全执行费等)由其本人承担。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借条上,被告又书写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好友宗亭陆万元整(60000)”。周晶作为担保人签名,承诺为耿淳厚担保,耿淳厚到期不还,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被告方提出只收到23000元本金,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也未提交有关交通费证据证明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宗亭提交的被告耿淳厚所签名的借条、收条及银行取款流水单证明原告宗亭与被告耿淳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耿淳厚在原告60000元取款单上明确写明“如实收到”,数目清晰。被告抗辩只收到23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银行贷款的八倍”,利率超出法律规定。审理中原告主张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即年利率24%,利息应为932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淳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宗亭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32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耿淳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伟萍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人民陪审员  吴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颖坤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