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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行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慧麟、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慧麟,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慧麟,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康华里12号楼。法定代表人于鹏洲,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广泉,该局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再审申请人于慧麟因诉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4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慧麟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故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494号行政判决书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撤销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2015-复17《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房复决字[2015]第2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现再审申请人于慧麟向被申请人天津市红桥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红桥房管局)申请公开“天津市红桥区小伙巷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使用情况”。根据《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信息不包括在应由红桥房管局建立的档案中。于慧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提出该信息公开的申请时,该信息由红桥房管局制作或保存。红桥房管局经审核,作出编号为2015-复17《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将信息不存在的结果告知于慧麟,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到于慧麟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法定程序,并依据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于慧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于慧麟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于慧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慧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友莉审 判 员  张 莉助理审判员  田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