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景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长红,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审法院收到申请书后未向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亦未再次开庭审理。2017年5月5日,一审法院按照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径行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71元,退还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韩强& # xB;审判员 孙仲义审判员 王 宏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