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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小四与张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四,张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218号原告:潘小四,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张圣海,男,1982年11月8日生,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原告潘小四与被告张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潘小四以被告张圣海清偿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小四承担。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涛 来源:百度搜索“”